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防疫訊息 護理師 - 學務處公告 | 2023-03-25 | 點閱數: 56

一、依據彰化縣政府112323日府教體字第1120109504號函辦理。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322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20039481號函辦理。

二、基於COVID-19疾病嚴重度下降,現行確診者99%以上為輕症或無症狀個案,指揮中心經綜合評估疾病流行趨勢及國內醫療量能,並參考各國防治政策調整及諮詢專家後,修訂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」病例定義如下,自本年320(以採檢日為準)起實施:

() 臨床條件:發燒( 38)或有呼吸道症狀後14()內,出現肺炎需氧氣治療或其他併發症,因而住院(含急診待床)或死亡者。

() 檢驗條件:具有下列任一個條件:

1、臨床檢體(如鼻咽或咽喉擦拭液、痰液或下呼吸道抽取液等)分離並鑑定出新型冠狀病毒。

2、臨床檢體新型冠狀病毒分子生物學核酸檢測陽性。

3、臨床檢體新型冠狀病毒抗原檢測陽性(醫事人員執行抗原快篩)

() 通報定義:符合臨床條件及檢驗條件。

() 疾病分類:確定病例為符合臨床條件及檢驗條件。

三、配合病例定義修訂,相關防治作為同步自本年320日起(以確診者採檢日為準)調整。為利防治措施順利推動,將提供7天緩衝期(320日至326),供採檢日於本年319日以前之民眾及相關單位於政策調整後7日內進行通報等相關防治作為及行政作業。(例:民眾於320日持319日家用快篩陽性證明視訊或現場就診,如醫病雙方均同意319日快篩結果且醫師評估為確診個案,仍適用舊版病例定義及相關防治措施)。自320日起,相關防治措施調整說明如下:

() 符合病例定義者經醫師通報後,由地方主管機關開立隔離治療/解除隔離治療通知書,隔離期間因治療COVID-19所需費用由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(下稱疾管署)支應。

() 確診者不會收到簡訊通知,亦不需於健康存摺或 COVID-19確診個案自主回報系統」(BBS系統)回報個人以及接觸者資訊。另自327日零時起,所有由BBS系統發送之簡訊,其連結將失效。

() 未符合病例定義之篩檢陽性民眾不強制隔離,建議「自主健康管理」至自行呼吸道檢體快篩檢測陰性或距發病日或採檢陽性日(無症狀者適用)已達10(無需採檢)。自主健康管理指引修正如附件,將公布於疾管署全球資訊網,該指引係建議性質,不具法律效果。

() 廢止「自主防疫指引」,入境人員及確診者密切接觸者於入境/接觸後不需進行7天自主防疫。

() 廢止「民眾快篩陽性後應注意事項及醫療院所評估、通報等相關流程」及「COVID-19 確診個案居家照護管理指引及應注意事項」。

四、有關民眾於自主健康管理期間適用假別一事,基於相關研究顯示,SARS-CoV-2可傳染期平均為5天,爰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參酌疾病特性,給予民眾相對應之適用假別。

五、檢附自主健康管理指引(如附件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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